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四章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商业银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商业银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得在其他… 第五十条 行长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需要,建立、健全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商业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订相应议事规则。高级管理层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报送监事会。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不应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商业银行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新任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需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