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四章 高级管理层 第五十六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高级管理层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不应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商业银行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新任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高级管理层成员对董事会违反任免规定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