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四章 高级管理层 第五十七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高级管理层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需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