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行长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

行长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商业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在商业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