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四章 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八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