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四章 高级管理层 第五十三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高级管理层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商业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