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五章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报告出具 第二十八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向发行人出具书面评估认证报告,评估认证业务负责人应当在评估认证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针对债券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的相关要求,评估认证结论类型包括“符合”、“未发现不符”、“不符合”以及“无法发表结论”的免责声明,鼓励在评估认证结论中披露债券的绿色程… 第三十条 评估认证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一条 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评估认证按照债券存续时间实行周期性认证,原则上应在债券存续时间每满1年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存续期评估认证。 第三十二条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存续期评估认证至少应按照项目存续状态,实行首次认证与更新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首次认证自债券存续时间满1年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更新认证自已… 第三十三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报告应按照不同债券发行方式对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通过指定网站向市场投资者公开披露或通过约定的渠道向特定投资者定向披露。 第三十四条 存续期评估认证被出具“不符合”结论的评估认证报告的,发行人应当于评估认证报告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导致“不符合”结论的情况说明及整改…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针对导致“不符合”结论的事项进行对照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为从评估认证报告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整改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发行人应当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新的评估认证报告,取得“符合”或“未发现不符”结论的,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报备后,保留绿… 第三十七条 对于“无法发表结论”的情形,发行人应自评估认证报告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提请新的评估认证机构再次评估,获得“符合”或“未发现不符”结论的,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报备… 第三十八条 绿色债券标识一经撤销,在存续期内不再恢复。绿色债券发行条款中针对绿色债券标识撤销设回售选择权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