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评估认证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本期绿色债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并不限于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评估认证工作实施情况,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评估认证内容要点,充分报告实施的评估认证程序,发现的事实及其与绿色债券相关要求的符合情况等;

导致“不符合”结论、“无法发表结论”的事项,或债券绿色程度评估认证的方法体系说明;

评估认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