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存续期评估认证至少应按照项目存续状态,实行首次认证与更新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首次认证自债券存续时间满1年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更新认证自已投资绿色项目发生更新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