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报告应按照不同债券发行方式对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通过指定网站向市场投资者公开披露或通过约定的渠道向特定投资者定向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