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存续期评估认证被出具“不符合”结论的评估认证报告的,发行人应当于评估认证报告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导致“不符合”结论的情况说明及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