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针对导致“不符合”结论的事项进行对照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为从评估认证报告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