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整改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发行人应当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新的评估认证报告,取得“符合”或“未发现不符”结论的,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报备后,保留绿色债券标识;否则撤销绿色债券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