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五章 报告出具 第三十七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报告出具 第三十七条 对于“无法发表结论”的情形,发行人应自评估认证报告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提请新的评估认证机构再次评估,获得“符合”或“未发现不符”结论的,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报备后,保留绿色债券标识;否则撤销绿色债券标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