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五章 报告出具 第三十八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报告出具 第三十八条 绿色债券标识一经撤销,在存续期内不再恢复。绿色债券发行条款中针对绿色债券标识撤销设回售选择权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