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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合理保证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规定,出具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绿色债券评估认… 第四十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报告,组织评估认证机构开展执业质量交叉检查,交叉检查结果作为市场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二条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和相关绿色债券发行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绿色债券发行人所属产业、政策环境、项目特点以及评估认证机构市场评价、合规风险等情况,要求绿色债券发行人、… 第四十三条 评估认证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请相关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予以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债券发行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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