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和相关绿色债券发行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绿色债券发行人所属产业、政策环境、项目特点以及评估认证机构市场评价、合规风险等情况,要求绿色债券发行人、评估认证机构补充提供或重新提供评估认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