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评估认证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请相关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予以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债券发行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提交虚假资质材料的;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独立性要求的;

评估认证行为不符合业务实施规范要求的;

评估认证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失实的;

拒绝、阻碍调阅和检查相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其他损害业务质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