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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成员机构可在本指引框架下,结合市场实际和产品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对评估认证行为另有更高要求或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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