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合理保证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规定,出具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