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