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

发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2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第五章 中标与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