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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2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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