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
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
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2.5亿元人民币以上;
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
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