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