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发布招标公告。

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