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章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三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三节 第一章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三节 企业分类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第三十条 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本指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将A类企业列入B类企业或C类企业,或将B类企业列入C类企业。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风险提示函》(见附4),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原因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外汇局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对降级满3个月(含),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调整分类等级: 第三十三条 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或申请调整分类等级时,外汇局应对其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或降级期间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调整分类结果。 第三十四条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和下列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