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近12个月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的;
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近12个月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的;
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