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本指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将A类企业列入B类企业或C类企业,或将B类企业列入C类企业。
外汇局在确定B、C类企业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见附3)并通知相关企业。如有异议,企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申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外汇局应对其分类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其分类结果。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向银行发布企业分类信息。
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