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对相关交易无合理解释;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的;
近两年因本指引第四条第四款情形被外汇局注销名录后,重新列入名录且对前期核查业务无合理解释的。
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对相关交易无合理解释;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的;
近两年因本指引第四条第四款情形被外汇局注销名录后,重新列入名录且对前期核查业务无合理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