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企业需事前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对于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和发票;对于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审核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应按本指引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企业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被列为C类的,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C类的,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