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章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四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四节 第一章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四节 其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三十六条 银行办理自身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第三十九条 边境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且与货物进出口情况一致。 第四十条 银行应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对边贸企业提交的边境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第四十一条 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应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商业单据(合同或发票等)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现钞结汇或入账手续。上述现钞结汇或现钞入账金额达到… 第四十二条 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开展的期货实物交割有关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第四十三条 存管银行办理期货实物交割项下货物贸易收支业务,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第四十四条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通过境内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实物交割项下的货款结算。 第四十五条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 第四十六条 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