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章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四节 其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四十五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一章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四节 其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四十五条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