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银行应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上的收发货人为其他机构的,还应提供付汇人与收发货人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以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
银行应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上的收发货人为其他机构的,还应提供付汇人与收发货人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以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