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章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四节 其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三十七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一章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四节 其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三十七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