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矿业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矿业权出让纳入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 第六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同级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中进行。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告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 第十四条 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拍卖或者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矿业权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矿业权交易平台确…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第四章 确认及中止、终止 第二十三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国土资源…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交易的,应当向矿业权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章 公示公开 第三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一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 第三十三条 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矿业权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矿业权交易平台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 第四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及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相关版本 矿业权交易规则(2017)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2023) 矿业权交易规则(2017)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