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