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协议出让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除外)的,所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及缴纳方式;
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