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受让人名称;

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出具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并附上述公示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