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非油气矿业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

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标高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出让矿业权的年限;

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

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