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风险提示;
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