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交易规则(2017年)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七条 矿业权交易规则(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