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 第十条 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且各部分得分之间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一条 罪犯监管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 第十二条 罪犯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 第十三条 罪犯劳动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0分: 第十四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尚不足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应当给予专项加分: 第十五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100分、200分、400分,扣减后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受到禁闭处罚的,禁闭期间考核基础分记0分。 第十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等被暂停劳动的罪犯,监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其暂停前的劳动改造表现给予劳动改造分。 第十七条 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住院治疗和康复等无法参加劳动的罪犯,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劳动改造分记0分,但罪犯因舍己救人或者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等情况受伤无法参加劳动的,监狱应… 第十八条 罪犯入监教育期间不给予基础分,但有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应分值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九条 对下列罪犯应当从严计分,严格限制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 第二十条 对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考核劳动改造表现,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其中监管改造基础分5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础分50分。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