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下列罪犯应当从严计分,严格限制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
职务犯罪罪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严的罪犯。
职务犯罪罪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严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