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章 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八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八条 罪犯入监教育期间不给予基础分,但有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应分值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监狱应当根据看守所提供的鉴定,将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入监教育期间的加分、扣分,并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