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章 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住院治疗和康复等无法参加劳动的罪犯,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劳动改造分记0分,但罪犯因舍己救人或者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等情况受伤无法参加劳动的,监狱应当按照其受伤前3个月的劳动改造平均分给予劳动改造分,受伤之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