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罪犯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

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认识犯罪危害;

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参加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

参加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警示教育等社会化活动;

参加文体活动,树立积极改造心态;

其他积极接受教育和文化改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