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罪犯劳动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0分:
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劳动观念;
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
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
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其他积极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劳动观念;
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
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
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
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其他积极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