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尚不足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应当给予专项加分:

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

及时报告或者当场制止罪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检举、揭发、制止罪犯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预谋脱逃、行凶等行为的;

检举、揭发罪犯私藏或者使用违禁品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处置安全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生产技术成绩突出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认定具有其他突出改造行为的。

罪犯每年度专项加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分,单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有上述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不受年度加分总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