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 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烟草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交易管理,规范电子烟生产流通秩序,保障电子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原料等交易(以下统称电子烟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电子烟交易工作。 第四条 电子烟交易遵循平等、公平、诚信、规范原则。推动电子烟交易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管理,并将交易数据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状态评价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交易类型 第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六条 电子烟交易分为: 第三章 商品管理 第七条 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纳入平台上市销售并实施动态管理。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 电子烟产品的基础信息,由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在平台上进行维护。 第九条 坚持市场决定价格,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电子烟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第十条 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十一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烟用烟碱原料价格政策和标准,并根据价格标准在平台上对价格区间进行维护。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在价格区间… 第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如需调整电子烟产品价格,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平台公示调价信息。 第十三条 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四章 合同与订单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交易双方应当在平台上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各类交易的货款结算均应当在平台上进行。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应当在下单后实时结算货款,其他交易的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限支付货款。 第十六条 各类交易主体应当根据电子烟物流管理相关要求及合同约定,开展仓储、分拣、运输等物流业务,在约定时限内将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原料运送至双方协商的物流仓库或地点,并做好… 第十七条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售出后如有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平台申请退货。 第十八条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年度累计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采购量不得超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下达的年度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采购计划总量。 第十九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开展的市场营销活动,应当在交易平台备案相关活动信息,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 平台实行会员制管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依据电子烟行政许可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在平台上据实维护相关会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平台上的交易和备案活动由其指定的会员代表登录会员交易账号完成。会员应当严格管理所属会员代表,对其在平台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员在平台上享有平等交易、自主交易、公平交易的权利。会员在平台上的交易和备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诚信经营,依法纳… 第二十四条 平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可中止相关会员的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平台构建电子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电子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原料包括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和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电子烟用烟碱原料是指无法用于卷烟生产,可用于生产电子烟用烟碱的烟叶、烟丝(含丝、末、粒状,下同)… 第二十七条 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打叶复烤企业等,其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当包括:无法用于卷烟生产,可用于生产电子烟用烟碱… 第二十八条 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进口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电子烟产品经营或批发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2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和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办〔2022〕77号)中的《…